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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件/使用規則
- 住宿條款
第1條範圍
1. 本飯店與客人訂立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協議均受本條款的規定約束,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法律、法規或普遍接受的慣例。
2。如果酒店在不違反法律和習俗的範圍內接受特別協議,則不論前款規定如何,均以特別協議為準。
第二條住宿合同的申請
1。打算與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應向酒店提交以下事項。
(1)來賓姓名
(2)入住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住宿方案和費用
(4)地址和聯繫方式
(5)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物品
2。如果客人提議在超過前段第2項規定的住宿日期的住宿期間繼續住宿,酒店將視其為要約時已應用新的住宿合同。。
第三條住宿合同的訂立等
1。住宿合同應在酒店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後訂立。
2。依照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合同時,應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酒店指定的申請費。
3。申請費應首先從客人支付的住宿費中扣除。如果還有剩餘金額,則根據第12條支付費用後將予以退還。
4。未能在酒店根據同一款規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二款規定的申請費,將導致住宿合同失效。但是,這只有在酒店已告知客人付款申請日期的情況下才有可能。
第四條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殊合同
1。儘管有前條第2款的規定,酒店仍可遵守一項特殊協議,該協議無需在合同訂立後支付同一款中規定的申請費。
2。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如果酒店不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規定的申請費或未指定申請押金的到期日,則將按照前款中的特別協議處理。你呢
第5條拒絕訂立住宿合同
1。在以下情況下,酒店可能不響應住宿合同的訂立。
(1)如果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和條件。
(2)由於房間滿員而沒有房間時。
(3)當意識到有意逗留的人有可能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關於住宿的良好禮節和習俗的規定的危險時。
(4)當打算逗留的人被視為屬於以下(a)至(c)的任何一項時。
A.《關於防止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正當活動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所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同一條第2條第6款所規定的Gang徒(以下簡稱“ gang徒”)。),黑社會性質組織相關人員或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有關的人員
B. 當企業或其他組織的業務活動被組織犯罪集團或其成員控制時
C.擁有團伙成員的公司
(5)當打算停留的人的舉止給其他客人帶來極大的不便時。
(6)當打算逗留的人被明確識別為患有傳染病時。
(7)當客人在住宿期間遭受暴力行為,或被要求承擔不合理的負擔時。
(8)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導致本飯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9)判斷屬於沖繩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情況時。
當申請住宿的人被認為嚴重醉酒或行為極其異常並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滋擾時。
申請住宿者的身體或衣服極為不潔,被認為對其他客人造成滋擾時。
第六條客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1。客人可以通過向酒店提出申請來取消住宿合同。
2. 客人因自身應負責任的事由而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約時(飯店已根據第3條第2款的規定指定了申請費的到期日並要求付款,而客人在付款之前取消住宿合約的情況除外)。)將受到以下附表2規定的罰款。但是,如果旅館遵守了第4條第(1)款的特殊規定,則為了遵守這些特殊規定,旅館應在旅客取消住宿合同時通知旅客有義務支付罰款。僅在收到通知時。
- 3. 如果客人在住宿當天晚上9點之前(如果客人事先明確說明,則在預計到達時間後兩小時)仍未到達且未與酒店聯繫,酒店可能會認為住宿合同已被客人取消。
第七條終止酒店合同的權利
1。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能會取消住宿合同。
(1)當客人被認為可能做出違反其住宿相關的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或當客人被認為已經做出此類行為時。
(2)當客人被視為屬於以下a至c的任何一項時。
B. ster徒,ster徒,黑社會性質組織相關人員或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有關的人員
B. 當企業或其他組織的業務活動被組織犯罪集團或其成員控制時
C.擁有團伙成員的公司
(3)當客人的行為給其他客人帶來極大不便時
(4)當客人被明確確定患有傳染病時。
(5)當客人受到暴力要求或被要求承擔與其住宿有關的不合理負擔時。
(6)由於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而無法過夜時。
(7)從沖繩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的胃時,當對應於俄羅斯規定的情況下,它是公認的。
當申請住宿的人被認為嚴重醉酒或行為極其異常並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滋擾時。
申請住宿者的身體或衣服極為不潔,被認為對其他客人造成滋擾時。
(8)客人違反本條款及條件或飯店使用規定時。
2。如果酒店根據前款規定取消住宿合同,則不會收取尚未收到的住宿費用。
3。如果酒店根據第1款的規定取消住宿合同,則不會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獲得賠償。
4. 依第1款提出的終止通知應以口頭方式或依第2條第1款向客戶提供的聯絡方式發出,如果該通知未透過根據第2條第1款提供的聯絡方式收到,則可視為已超過通常應收到的期限。
5。如果酒店按照第(1)款的規定取消住宿合同,則除第(1)款第(6)項外,不退還住宿費。
第八條 住宿登記
1。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酒店的前台註冊以下物品。
(1)客人(包括室友)的姓名(年齡,年齡,性別,地址,電話號碼,職業)
(2)外國人的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3)出發日期及預計出發時間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物品
2。對於外國客人,護照將被複製並存儲。
第九條 客房入住時間
1。客人可以從下午15:00到第二天早晨11:00使用酒店客房。但是,連續入住時,除到達日期和出發日期外,全天均可使用。
2。儘管有前款的規定,酒店仍可以在同一款規定的時間以外保留客房使用權。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最多3小時,基本房費的30%
(2)最多6小時,基本房費的50%
(3)入住6小時以上,將收取基本住宿費的100%。
基本房費
第十條遵守使用規則
1。客人必須遵守酒店的使用規則。
第十一條 營業時間
1. 飯店主要設施的開放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開放時間將在客房內提供的宣傳冊中公佈。
(1)前台服務時間等 : 上午 7:00 至晚上 9:00
B.宵禁
B.前台服務
(2)餐飲服務時間:上午 7:30 至晚上 9 點
B.早餐吧
B.其他飲食
2。前款所指時間如有必要和不可避免,可以暫時改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第十二條費用的支付
1。由客人支付的酒店費用等的細目取決於附錄1中列出的位置。
2. 前款規定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應在客人抵達時或酒店開具發票時在前台以日元或信用卡、虛擬貨幣、電子貨幣等酒店可接受的其他方式支付。
3。在酒店提供客房並將其投入使用後,即使客人沒有隨意住宿,仍將向他們收費。
- 第十三條酒店責任
1。旅館應賠償客人在履行住宿合同時造成的任何損失,最高為住宿合同中住宿費的兩倍。但是,如果它不屬於酒店,則該規定將不適用。
2。該酒店已購買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以應對火災和其他事件。
第十四條無法提供訂約房間的處理
1。如果酒店無法為客人提供合同規定的房間,則酒店應圍繞其他住宿,以盡可能相同的房價提供服務。
2。如果出於任何原因,酒店確定無法按照前款規定流轉住宿,則酒店應賠償客人的損害賠償,最高不超過住宿合同中住宿費的兩倍。我會付錢的。但是,如果沒有任何可歸因於酒店的理由不能提供客房,則不會支付任何罰款。
第15條行李,財物和遺失物品的儲存和處理
1。酒店不存放客人的行李和個人物品。
2。酒店對客人帶入酒店的行李和個人物品概不負責。
3. 飯店無法存放入住前到達飯店的任何行李。此外,未經飯店同意,飯店對入住前寄送的任何行李不承擔責任。
4. 如果客人退房後發現其行李和物品遺留在酒店,且已確定物品的主人,酒店將聯繫客人並徵求其指示,如果酒店根據客人的指示處理、丟棄或歸還客人的行李和物品,則客人將承擔所產生的費用。但是,如果沒有客人的指示或無法確定主人,則物品將保留七天(包括發現當天),之後將移交給最近的警察局。食品,飲料,煙草,雜誌等將在同一天處置。
5. 飯店可自行決定檢查任何遺留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的內容,以便根據物品的性質進行適當處理,並在必要時將其退還給客人或按照上述第 4 段的規定進行處理,客人不得反對。
6. 任何遺留的行李或物品將僅透過以下方式歸還給客人:
(1)寄往日本時,請使用酒店指定的送貨公司送貨上門
(2)從日本寄出時,請使用本酒店指定的送貨公司使用的方法
第十六條停車責任
1。如果客人使用酒店的停車場,則無論汽車鑰匙押金如何,酒店都會提供場所,並且不負責車輛管理。
2。即使客人使用酒店的停車場,酒店也不對停車場的事故或盜竊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七條客人的責任
1. 當飯店因客人的故意行為或疏忽而遭受損失時,客人應賠償飯店該損失。
2. 若因客人違反本條款與條件或使用規定的行為,或因其他可歸責於客人的原因,給飯店造成客房清潔費用、維修費用、銷售機會損失或任何其他損失,客人應賠償飯店該等損失。
第十八條:客房清潔
1。即使客戶要求不打掃房間,也要根據法律法規每三晚至少打掃一次房間。
2。您不能拒絕上一段所述的房間清潔。
3。不管連續住宿多少晚,如果酒店認為必要,都可以隨時清潔房間。
第十九條 條款的修改
1。這些條款和條件可能會隨時進行修改。
2. 如果本條款和條件發生修訂,飯店將在飯店網站或客房服務目錄中公佈修訂後的條款和條件。
3。如果住宿條件在申請時間和住宿日期之間有所不同,則以住宿日期為準。
第20條日語版的優先效力
1. 本條款及細則以及使用條款可能會被翻譯成日語以外的語言並予以公佈,但如果日語版本與日語以外語言的翻譯版本的內容存在差異,則以日語版本為準並進行解釋。
第21條免責聲明
1. 對於因顧客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造成的任何損害,飯店不承擔責任。
- 附錄1 酒店費用明細(第2條第1款和第12條第1款)
客人應支付的總金額
住宿費用
基本住宿費(基本房費+早餐等食物和飲料)
額外收費
額外的食物和飲料(不包括基本房費)
稅金
消費稅
備註
1。基本房費基於房間服務目錄中顯示的價格表。
2. 與房客共用現有床舖的兒童可免費入住。然而,提供備品、寢具等需要額外付費。此外,只有一人可以與另一位客人共用一張床。
3. 每間客房允許的客人數量不得超過該客房規定的容納人數。(不含床數)
附錄二 罰則(第6條第2款)
合同取消通知的日期
未入住 100%
當天 100%
前一天 80%
2天前 70%
3至7天前:50%
(注意事項)
1。百分比是住宿合同中罰款與住宿費用的比率。
2。無論預訂多少,都將適用上述罰款率,並收取罰款。
3。如果您取消了連續住宿預訂中的全部或部分連續住宿日期,則上述罰款率將適用於所有已取消的住宿日期,並將收取所有此類罰款。
- 使用規則
根據住宿條款和條件的第10條,為確保客人舒適安全地入住酒店的使用規則規定如下,我們要求您遵守這些規則。
如果您不遵守這些規則,我們可以根據住宿合約第 7 條第 1 款第 8 項取消您的住宿合約。此外,請瞭解,對於因客人未遵守這些規則而引起的任何事故,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1。酒店不允許以下物品。
(1)狗(不包括服務犬,如導盲犬,助聽犬和服務犬),貓,鳥和所有其他動物。但是,如果由於陪伴殘障人士的幫助犬而給旅館和使用旅館的人造成重大損害的可能性,則可以拒絕此類陪伴犬。
(2)法律禁止的物品,例如槍支,劍,興奮劑等。
(3)易燃或易燃的物品,揮髮油和其他可能損害酒店安全和住客生活的物品
(4)加熱和烹飪等著火的電器
(5)大型和重型貨物
(6)令人反感/冒犯性或骯髒的物品
(7)干擾酒店習俗,安全和衛生的商品
(8)對其他客人或飯店員工的安全構成威脅的物品,或對其他客人造成滋擾的物品,或飯店禁止攜帶的物品
2。酒店禁止以下行為:
(1)在酒店場所起火,可能引起火災的行動
(2)在酒店場所和客房(包括露台和陽台)吸煙。(不包括吸煙室)僅允許在指定的吸煙室吸煙。
(3)在酒店場所和露台/陽台上放煙花
(4)繁忙的活動,散發出異味的活動以及對他人造成厭惡或不便的活動
(5)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共秩序與道德的行為,擾亂公共道德與公共秩序的行為,以及酒店認為可能的行為
(6)在旅館中移動,加工,取出或改變設備和商品的當前狀態的行為,以及將其用於預定用途以外的目的的行為。
(7)將行李或個人物品寄放在客房以外的地方(如走廊或大廳)
(8)進入客房以外的任何區域或要求進入客房以外的任何區域
(9)在飯店內或向其他客人分發、銷售廣告素材(傳單或宣傳單),或從事任何涉及廣告的商業活動。
(10)妨礙酒店道德,安全和衛生的行為
(11)在非緊急情況下操作消防設備
(12)在非來賓房間(門診/訪客)開會
(13)在窗戶,露台和陽台上擺放會損害酒店外觀的物體的行為
(14)將客房或大廳用於住宿以外的用途(例如辦公室或銷售處)
(15)從飯店外送餐
(16)穿著睡衣或拖鞋走出客房
(17)威脅其他客人或飯店員工安全的行為,或給其他客人帶來不便的行為。
(18)妨礙本飯店正常營運的行為。
(19)未經許可,將飯店內拍攝的照片或其他影像用於商業目的發布
3。如果在房間內發現吸煙,將另收取清潔費。
4. 每間客房允許的客人數量不得超過指定的入住人數限制。如果超過了入住人數,則將需要其他房間,以保持每個房間的入住率。如果發現客人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超出了房間的容納人數,則每位超出人數將被處以 15,000 日元的罰款。
5。如果建築物,家具,固定裝置或其他物品由於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損壞,丟失或污染,則將賠償合理的金額。
6. 離開房間時以及在房間內時,請務必使用內鎖和門鎖鎖好門。當有訪客到來時,請不要隨意開門,並始終確保訪客的安全。如果您懷疑有可疑人員,請不要開門並立即聯繫前台。因客戶未鎖定客房而導致的任何事故等,酒店概不負責。
7.飯店不會提前支付您應支付的任何費用,無論原因為何,例如購物費、計程車費、郵資、行李托運費等。
8.如果您沒有預訂,或在入住當天預訂,請提前支付住宿費。
9.如果您想更改入住晚數,請提前聯絡前台。在延期的情況下,請在此之前付款。
- 10。如果存在違反反社會勢力的風險,例如團伙及其親屬,公共秩序以及良好的風俗習慣,即使已進行預訂或在使用時,酒店仍將我們拒絕使用。
11。由於古宇利島的通訊條件,酒店可能無法通過Wi-Fi等提供穩定的Internet環境,因此酒店有責任為客人提供可供Internet使用的通信環境。不行
12。古宇利島島是一個偏僻的島嶼,因此客人承認,由於颱風,強風和大雨,公共基礎設施的障礙, 古宇利大橋關閉等自然災害,酒店可能無法提供正常服務。這樣做後,您將使用酒店。